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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销的路径分析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客观上又没有形成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欲解散公司应如何启动清算注销工作呢,本文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梳理公司清算注销的路径与程序,提供参考。

(一)通过自行解散清算完成注销

1.形成自行解散标的公司的有效决议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与标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持有股权10%以上,可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尝试促成关于标的公司自行解散的股东会决议。

2.若标的公司就公司解散事宜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可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工作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实践中也可选任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名单应向公司所在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后注销标的公司

清算组成立并完成备案后开始清算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2)接管公司

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与其他管理人员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①公司印鉴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②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③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④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⑤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⑥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⑦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⑧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3)清理公司资产

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接管公司资产、核定公司债务。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登记、债权审查、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5)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6)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如有)

(7)处理公司财产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

(8)清偿设置有担保物权的债务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

(9)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会确认。股东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1)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12)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确认。

(13)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会确认后,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二)通过公司解散之诉进入公司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与注销工作同前(一)3所述。

(三)通过法院强制清算完成注销

1.在解散事由出现且无法清算时,申请启动法院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在形成标的公司解散的有效股东会决议后十五日内,如未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股东公司作为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司法强制清算。

(1)申请强制清算

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程序及相关工作,主要包含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收集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证据。

(2)法院审查清算申请

实践中,法院审查清算申请大多采用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也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听证程序中,法院会对申请人申请清算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是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是否解散、是否有自行成立清算组以及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申请人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供法院初步审核)。法院认为需要更正、补充的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七日内补正。

(3)作出裁定,指定清算组

经过上述审查程序,法院裁定受理的,会作出受理的裁定。进入法院强制清算程序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将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4)具体清算工作

具体清算工作同前(一)3所述。

(5)终结清算及注销登记

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30日内,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清算程序中资不抵债转入破产程序

根据股东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排除标的公司解散清算中,因资产变现情况差,或发现其负债较高,形成事实上资不抵债情况的可能。如果标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算能力的,则在清算程序中(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上述公司解散之诉导致的司法强制解散清算),需要由清算组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标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如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清算程序亦随之终结,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完结后可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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